明年起四川登山實施“準入令”
登山需要什么?除了勇氣、體力、技能和裝備,從2016年1月1日起,還得有一張“準入令”——在四川,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需要先申請通過批準。11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官方網站發布第303號省政府令,公告最新修訂的《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明年起四川登山實施“準入令”
《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動或者擅自變更攀登季節、路線或者山峰的,將對登山團隊予以警告、責令停止登山活動、成績不予認定;并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罰款。
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公布山峰應當提前10日申請
《辦法》對在四川行政區域內登山提出了規范要求,約束對象包括登山的團隊及個人。
最引人注目的新規,是建立了登山活動準入制,規范了登山活動開展的條件和程序,而海拔3500米高的山峰成為“分水嶺”——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公布山峰,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許可條件、組成登山團隊,并于登山活動實施前10個工作日向山峰所在地市(州)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攀登海拔7000米以上公布山峰,在登山活動實施前90日向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如果想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未公布山峰,登山活動發起單位應當提前3個月申請。也就是說,山不是想登就能登的。
不能忽視的是,除非遇到緊急情況,否則變更攀登季節、線路或山峰的,登山團隊應當重新申請。
《辦法》還指出,在海拔3500米以下山峰開展登山活動的登山者,可以在活動實施前向當地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登山戶外運動協會、山峰管理機構或山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行前登記。這將為一旦發生事故后的救援行動贏得時間。
未經批準登3500米以上山峰出事故要承擔救援費用
問題來了,不事先申請就擅自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會有什么后果?《辦法》明確:未經批準,擅自開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動或者擅自變更攀登季節、路線或者山峰的,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對登山團隊予以警告、責令停止登山活動、成績不予認定;同時,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罰款。
此外,《辦法》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動,接受相關組織和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經過批準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的登山團隊在登山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應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事后還要將意外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
山峰所在地政府應當無償向登山者提供配套設施
《辦法》將登山活動概念修改為“是指開展登山、攀巖、攀冰、山地戶外運動等活動。”《辦法》強調,省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山峰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登山活動管理公共信息與咨詢平臺,無償向登山者提供攀登山峰名稱、地理位置、海拔高度、氣候條件、風險等級、配套設施、交通信息、攀登指引、應急救援等必要信息與咨詢服務。
登山者也要履職,包括組織者根據登山活動風險等級依法投保相應的責任保險,登山者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同時《辦法》明文規范登山者的行為,如禁止在登山活動區域內安放紀念標志和其他物品。
針對海拔3500米以上公布山峰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辦法》提出可以根據需要依托山地救護力量建立登山事故救援隊伍,依法履行公共救援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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